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例行督察之外还有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各自针对性不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环节,最后是立卷归档。
督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构成,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每省一般是30人,分4个工作小组,每组7-8人。
督察内容方面,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督察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任务,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
对地方督察,注重推动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更加突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督察工作将进一步改进方法,保持常态化压力,坚持依法依规督察,推动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面对中央环保督察,企业必须做好什么?
(一)环保手续的完整性。
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如果没有正规环评,有没有“两违”备案,或是政府组织的整治行动验收?二是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三是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注意:1.环评豁免不断,要对照名录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2.领取排污许可政时,在新排污许可条例实施前的“政府整治验收”有效,之后无效。
(二)水、气、固废、声等各个单行环境法的合规性。
1、废水处理的合规性。
一是满足雨污分流;二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要合规;三是处理设施要满足生产的需求;四是排放口要规范化;五是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注意: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一般情况下生活污水可以接管进污水厂处理;2.要注意有没有初期雨水的要求;3.废水间接排放的要注意排放标准的问题,用不用商定标准?4.要特别关注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类的废水,这是(法释2016年29号)两高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2、废气处理的合规性。
一是废气收集“应收尽收、分质收集“;二是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的要求;三是废气处理规模要满足生产的需求; 四是排气筒的高度要满足要求;五是确保废气排放稳定达标;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中限产或停产的要求。
注意:1.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的废气处理是一个容易漏掉的点;2.挥性性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和“三率”有各自的要求,要专门关注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清单里的企业,要特别注意是否在限产或停产的范围,尤其是26+2城市。
3、噪声处理合规性。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4、固体废物管理合规性。
所谓入土为安,所有的污染最终都会转化成为固废,新固废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固废处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超前严厉的要求。
一是危险废物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暂存、转运和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台账管理。二是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转运处置问题。
注意:1.危险废物的名录已经更新,要关注动态;2.危险废物也是(法释2016年29号)两高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三)清洁生产审核。
重点排污企业、涉重企业、涉VOC重点企业都是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要求有专门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里面有罚则。
注意:1.清洁生产审核有两个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又分自愿性和强制性;2.涉重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周期是2年一次。
(四)环境应急管理。
环境应急办法里,对企业的罚则有6个,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问题。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二是根据国家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三是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
注意:环境安全无小事,响水事件警钟长鸣。
(五)环保管理规范性。
一是环保规章制度齐全,二是环保相关档案齐全,三是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到位,四是厂区生产环境要整洁,生产车间地面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得当,车间干湿分离,车间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注意:档案和环境规范化不仅是管理的要求,还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台帐管理有专门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