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标题后的数字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项目类别的编号。
(一) 畜禽养殖项目养殖规模折算问题的解答-1
不同畜禽养殖原则上应根据实际粪污产生量折算为生猪养殖规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已有折算比例的可参照执行,如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不需另计算仔猪的出栏量,1头奶牛折算10头生猪,1头肉牛折算5头生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生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生猪,30只鸭折算1头生猪,15只鹅折算1头生猪,3只羊折算1头生猪。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鸡,肉鸭折算成肉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蛋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换算系数。
(二) 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
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执行名录中“4海水养殖0411”的环评类别要求,养殖水面10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水面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 “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环评类别的解答-37、38、39
名录“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中涉及“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指涉及涂布、浸渍、印刷、粘胶中任何一个工艺的,根据名录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仅进行印刷,不涉及其他工序的,按照名录“39印刷231*”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四) 名录中“不产生废水”含义的解答-44
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中的“不产生废水”,该处的废水指生产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
(五) 名录中“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含义的解答-46
名录“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中“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其中热反应工艺主要指香精制造中的美拉德反应,也包括多种原料混合后通过加热反应生成新香精的制造工艺,不包括单纯物理变化的加热过程。
(六) 名录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含义的解答-36、53、66、67、69、70、71、72、73、74、75、76、77、83
名录报告表类别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指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或使用溶剂型涂料等的项目,需纳入环评管理。
(七) 名录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含义的解答-66、68、69、70、76、77、79、82、83
名录报告表类别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指单纯机械加工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焊接前后的打磨工艺,归入焊接工序管理。
(八) 名录中“高污染燃料”含义的解答-59、91
名录中“高污染燃料”,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燃料,名录不区分禁燃区内和禁燃区外的情形。
(九)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情形的解答-说明2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对于拆除原有建设内容后新建的项目,如拆除原有40吨/小时锅炉,新建80吨/小时锅炉,按照新增80吨/小时锅炉规模,确定环评类别。如拆除原有600张住院床位,新建1000张住院床位,按照新增100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类建设项目,确定环评类别。
(十) 名录中“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含义的解答-95
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仅指“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
(十一) 名录中“不排放重金属的”含义的解答-95
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报告表类别中“不排放重金属的”,指排放废水中不含重金属(排放废水中重金属符合标准要求的仍属于排放重金属)。
(十二) 房地产业中标准厂房建设敏感区含义的解答-97
名录“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中的敏感区“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是仅对标准厂房建设提出的规定。
(十三) 名录中“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含义的解答-103
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指在不改变水泥窑产能情况下的改造项目,包含新增协同处置和在现有协同处置的基础上改造的情形。
(十四) 名录中“大型停车场”含义的解答-118
名录“118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中的大型停车场,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定,指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大于300的停车场。
(十五) 名录中“城市建成区”含义的解答-119
名录“119加油、加气站”中的“城市建成区”,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规定,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实际情况以各地住建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十六) 名录中“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相关规定的解答-121
名录“121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中维修场所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销售、洗车等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十七) 名录中标“*”项目含义的解答-说明4
名录中标有“*”的项目类别,仅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对于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不纳入环评管理。
(十八) 名录中涂料、油墨、胶粘剂分类的解答
名录中涂料、油墨、胶粘剂的分类参见《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
(十九) 内陆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投饵养殖项目,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采用网箱和围网进行养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池塘养鱼项目,不属于围网、网箱投饵养殖,根据名录“5内陆养殖0412”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十) 天然气净化和以运输为目的的液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
天然气净化和以运输为目的的液化项目,按照名录“8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一) 河道采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1
根据名录规定,河道采砂不纳入环评管理。
(二十二) 地热开采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12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20其他采矿业”中地热开采类项目,根据名录“14其他采矿业120”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地热开采过程中涉及地下水取用的,应结合名录“129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三) 干豆粉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314杂粮加工”中干豆粉加工项目,根据名录“15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四) 烟草制造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27、9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61烟叶复烤”“169其他烟草制品制造”相关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项目涉及自建加热烘干设施,应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五) 地毯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28、4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43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中以羊毛、丝、棉、麻及人造纤维等为原料,经手工编织、机织、栽绒等方式加工而成的地毯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涉及纺织业相关工艺的,应结合名录“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六) 塑料鞋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32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鞋生产项目,根据名录“32制鞋业195*”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七) 纸质餐具表面涂布防水膜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38
利用塑料颗粒(不涉及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在纸质餐具表面涂布防水膜的项目,根据名录“38纸制品制造22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八) 再生塑料文教、乐器和体育等用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0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经塑料注塑等工艺生产文教、乐器和体育等用品的项目,根据名录“40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九) 假发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中假发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 3D打印工艺品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1
3D打印工艺品的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一) 液态氢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将氢气经压缩、冷却生产液态氢的项目,根据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相关规定,如项目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二) 减水剂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4
利用甲基烯丙基聚氧乙烯醚、维生素C、巯基丙酸、去离子水、过硫酸铵等为原料通过聚合反应生产减水剂的项目,根据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三) 产生VOCs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6
产生VOCs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相关规定,结合日用化学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确定环评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四) 卫生香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主要工艺为混合、搅拌、挤出、晾晒等,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卫生香制造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五) 医药制造业中试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
医药制造业中试项目,根据名录“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中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中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十六) 医用退热贴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49
医用退热贴项目,根据名录“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涉及药品复配或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过程,需结合名录“4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七) 诊断试剂盒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49
诊断试剂盒生产项目,按照名录“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涉及药品制造,需按照“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分类。
(三十八) 涉及注塑等工艺的塑料制品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3
塑料制品业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非再生塑料为原料,通过注塑、挤出、吹塑等工艺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根据名录“53塑料制品业292”相关规定,“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九) 气凝胶及其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气凝胶及其制品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 干化污泥、建筑渣土制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6
以工业燃煤锅炉的固废炉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干化污泥、建筑渣土等为主要原料,采用隧道窑烧结工艺生产烧结砖的项目,根据名录“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一) 钢化玻璃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42特种玻璃制造”中钢化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中“特种玻璃制造”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二) 日用玻璃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5玻璃制品制造”中日用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相关规定,采用电熔炉生产的不纳入环评管理,仅切割、打磨、成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十三) 覆膜滤布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中覆膜滤布生产项目,以玻璃纤维纱等为主要原料,主要工艺为玻璃纤维-纺纱-整经-膨体-织布-定性-覆膜-制袋-成品,根据名录“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四) 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十五) 沥青搅拌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沥青搅拌站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六) 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改性沥青加工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七) 废催化剂提炼贵金属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4
从废催化剂回收提炼贵金属的项目,按照名录“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十八) 金属冷拔丝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中,在常温下改变金属直径,且不涉及加热过程的金属冷拔丝项目,根据名录“66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十九)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7、91
名录“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类别中,涉及喷砂、抛丸、水洗去油、磷化、酸洗等表面处理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喷粉、喷塑项目,如属于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10吨以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喷粉、喷塑工艺后的加热烘干,应根据“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五十) 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77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N-甲基吡咯烷酮(NMP)作为有机溶剂与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形成糊状物质,涂覆在金属箔片上,经烘干使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在金属箔片表面均匀分布,挥发的大部分NMP气体可通过回收系统循环利用,仅少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外排,形成产品后正负极材料位于电池内部,不与外界直接接触,与挥发性涂料中产污特点区别较大,锂电池NMP使用过程不应视为有机涂料。
锂离子电池制造建设项目应按照名录“77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一) 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环评类别判定-78、80
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行业确定项目类别,根据名录“78计算机制造391”或“80电子器件制造397”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二)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含电镀工艺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含电镀工艺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项目,环评类别根据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相关规定确定。
(五十三) 涉及波峰焊、回流焊等的焊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波峰焊、回流焊等涉及助焊剂的焊接工艺,属于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中“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规定。
(五十四) 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五) 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五十六) 废塑料等打包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瓶等破碎打包项目,不涉及水洗工艺的,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十七) 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回收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袋)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同时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符合上述规定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的分拣、压缩、打包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十八) 掺烧生活垃圾、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7
燃煤电厂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根据名录“87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十九) 涉及生物质锅炉的部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91
生物质锅炉发电类项目,根据名录“89生物质能发电44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发电、污泥发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物质锅炉供热类项目,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非成型燃料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十) 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103
建设内容涉及主体工程的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的项目,如不涉及发电,按照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涉及发电,按照名录“89 生物质能发电4417”中“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十一) 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1
粮食烘干项目,涉及建设粮食烘干塔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建设内容中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六十二) 医疗废水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1中指出“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医疗废水处理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三) 多个小规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单个处理能力不足500吨/天的多个小规模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合并处理能力,按照一个打捆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四) 居民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因周边未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居民小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本小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的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五) 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工艺改造项目,处理后出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增加的提标改造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六)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等衣物集中洗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名录中对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七) 卤水净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690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中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如卤水净化项目,根据名录“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十八) 实验室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和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服务要依托建设实验室,根据名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相关规定,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不包含中试项目。
(六十九) 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0
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根据名录“100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七十) 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1、106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十一) 建筑垃圾填埋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3
建筑垃圾填埋项目,根据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十二) 生活垃圾分拣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5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综合性转运站包含垃圾分类、分选、暂存等设施。生活垃圾分拣项目,按照名录“105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三)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渗滤液处理设施属于垃圾填埋场的主要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十四) 垃圾填埋场的封场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垃圾填埋场项目环评一般包含服务期满后封场的相关内容,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独的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五) 生活垃圾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中“其他处置方式”类的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处置能力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六) 康复医疗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8499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中以治疗为主的智障、精神疾病、吸毒、酗酒等人员的康复服务的建设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七) 寺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13
新建寺庙项目,根据名录“1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八) 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6
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属于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应根据名录“五十一、水利”的“126引水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九) 雨水泵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
雨水泵站项目,根据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的排涝泵站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十) 河道清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128
单一河道清淤项目,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新建大中型防洪除涝工程内容的,按照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一) 河道水体修复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8
河道水体修复项目,属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二) 城市(镇)供热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
城市(镇)供热管线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八十三) 天然气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147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7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天然气城市(镇)管网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四) 液化石油气分装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9
液化石油气分装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项目建设液化石油气库的,应按照名录“149危险品仓储”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五) 消防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
消防站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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